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41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语企划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76415561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汪文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2738965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语企划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48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法扣划到2886元,扣除执行费417元,剩余246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经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12月14日本院约谈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7.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
本案已执行到位2886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323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张二如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胡继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