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02民初2272号
原告:铁岭天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董宝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绿云科技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天兴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绿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天兴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天兴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景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