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民初787号

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352601X,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麻石桥小区****。

法定代表人:姚钰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云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培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98641464,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义阳二街**。

法定代表人:黄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巩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林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