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麻石桥小区2-5幢18号。
法定代表人:姚钰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孙一璞,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锦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绥山东路26号6栋。
法定代表人:武子翔,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1257号民事判决书、(2019)川1181执6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受理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峨眉山市锦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锦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9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389.74元,负担执行费117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原执行案件【案号(2019)川1181执662号】中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665000元,按执行到位标的比例扣除执行费8972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656028元,用于抵偿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389.74元及违约金634638.26元。2021年6月4日,双方当事人就余款的支付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181执恢21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