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执1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352601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麻石桥小区2-5幢18号。
法定代表人:姚钰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兴仕,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98641464,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义阳二街80号。
法定代表人:黄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恩阳川旅锦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的(2021)川190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工程款164688.79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川YL××××号长城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现位于巴中市恩阳区川旅·世纪外滩的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03执1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