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812号
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麻石桥小区2-5幢18号。
法定代表人:姚钰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安琼,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柏人,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空港循环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鲍占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虎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124元,由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康玉佳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