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宇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淮北市宇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21财保72号
申请人:淮北市宇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104。
法定代表人:闫香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星,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天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64。
法定代表人:郭全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北市宇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天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邦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人宇达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天邦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濉溪县××镇××街西侧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濉出国用(2005)第092号),位于安徽身濉溪县××镇××街北侧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濉出国用(2005)第090号),以139万元为限。宇达公司以其购买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宇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安徽省天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镇××街西侧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濉出国用(2005)第092号),位于安徽身濉溪县××镇××街北侧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濉出国用(2005)第090号)使用权,以139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陈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