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

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与浦江县虞甲家庭农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6民初4917号
原告: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和平南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浦江县虞甲家庭农场,住所地:浦江县虞宅乡虞宅村花台里13号。
经营者:虞宣甲,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虞甲家庭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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