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

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和平南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605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浦江县。 本院在执行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与***(2019)浙0726执136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726民初6994号判决书已于2018年12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19年03月19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41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浦江县金丰收农机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26执1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