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28号
原告:陈万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55号。
法定代表人:留羽飞。职务:董事长。
被告:留羽飞,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0日,住台湾地区。
原告陈万林诉被告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留羽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本院(2019)川13民初67号何德成诉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留羽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本案陈万林起诉自认的事实,陈万林与石全富、何德成、张毅系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向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留羽飞主张权利。为便于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川13民初67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任雅莉
审判员  雷发军
审判员  吴 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