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执2号
申请执行人:何大桃,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号。
法定代表人:留羽飞。
何大桃与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大桃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629元,执行费3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但因另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2018年10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破申9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受理袁华对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何大桃统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