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执3632号
申请执行人:冯岳丽,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猪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55号。
法定代表人:留羽飞,董事长。
袁华与李仕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6民初2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岳丽于2018年3月31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5625元,执行费47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但因另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2018年10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破申9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受理袁华对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冯岳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