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159号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诉前调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郑州××路支行账户4621********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城市山水支行账户1702********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康平路支行账户1702********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心怡路支行账户5100********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祥和支行账户1702********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
六、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祥和支行账户1702********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
七、冻结被保全人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账户9550********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