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08执保754号
申请人:河南畅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河南畅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豫0108财保3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本案已经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执行保全程序结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党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