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8824号
原告:河南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R20XN,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物流大道铝材交易中心内3排30-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