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3981号
原告: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8706415X0,住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阳县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44801AXU,住所原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获嘉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阳县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54元,由原告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