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路北心怡路**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30日以(2020)豫0184执4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北侧北卡·风情(维也纳湖畔)31号楼1层102、103、104、105的房屋(预售证号:170158),共计四套房屋。现被执行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北侧北卡·风情(维也纳湖畔)31号楼1层102、103、104、105的房屋(预售证号:170158),共计四套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