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8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洧水路中段北侧(炎黄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宏达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30日以(2020)豫0184执8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8号翰林府邸小区16号楼1**1层151号的房屋(预售证号:170126)。现被执行人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郑市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8号翰林府邸小区16号楼1**1层151号(预售证号:17012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