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科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321执恢373号
四川科润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科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321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271897.22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贡东方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院(2019)川0321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