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源起竹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40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508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坤,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上海源起竹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100号3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284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11,963.13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479.45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源起竹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4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坤银行存款人民币12,042.58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凌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