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4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508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坤,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上海源起竹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100号3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起竹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28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坤之间有关涉案《关于上海原竹琥珀·古北1000迷你综合体18层1000平的意向协议》已终止。二、被告上海源起竹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与第三人王坤《关于上海原竹琥珀·古北1000迷你综合体18层1000平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直接将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代第三人王坤支付的有关租赁意向金共计100万元返还给原告;三、各方就本协议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6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63.13元,均由第三人王坤负担(第三人王坤承担之款项于本调解书生效日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义务人上海源起竹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思优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源起竹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上海源起竹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坤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源起竹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坤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坤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王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沪0112民初28450号民事调解书文中第四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
审判员 凌 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