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微山县宏达农机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执保323号之二
申请人: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高速北二路与玉兰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61954959R.
法定代表人:郑欣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微山县宏达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微山县付村街道北环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826056211552Q.
法定代表人:'付桂国。
申请人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微山县宏达农机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鲁0881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宏达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元。申请人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微山县宏达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
2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