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执保326号之二
申请人: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高速北二路与玉兰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61954959R.
法定代表人:郑欣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申请人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岀(2020)鲁088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元。申请人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