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1民初2365号之一
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高速北二路与玉兰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619549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