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1民初2365号之一 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高速北二路与玉兰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619549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曲阜汇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