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博言广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265号

原告:成都博言广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何堃,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东塔****

法定代表人:冯文光。

被告: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号仁恒置地广场写字楼第15层04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言广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博言广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博言广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博言广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成都博言广语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姜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