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896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君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79号步行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建。
被告:***,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君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君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君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成治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