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君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君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896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君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79号步行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建。 被告:***,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君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君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君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成治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