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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5755号
原告四川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4元,减半收取3192元,由原告四川民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