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3715号
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1828。
法定代表人:夏乃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金生,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努,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3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