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4952号
原告:青岛浩发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祥泉一路2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FF1HE3P。
法定代表人:于法善。
被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金泉三路与红旗路交汇处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LBFW7T。
负责人:**。
被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18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浩发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浩发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浩发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2363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青岛浩发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