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千开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浙0382民初11042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127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算至2025年6月16日为6724.8元,此后以127200元基数按年利率4.5%(已加价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1日,被告因采购充气柜之需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PTDLSJ-CG-20231201的《买卖合同》,合同分别约定了产品信息、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交付上述合同项下全部产品。2024年5月3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合计127200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现仍未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127200元及其他损失4500元,合计131700元。上述款项由原被告自行交付。 二、若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偿付上述第一项所有款项,则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偿付上述第一项款,则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有权以131700元的未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131700元的未付款项未基数,自2025年6月1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2979元,减半收取1489.5元,保全费1156元,均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