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民初4155号
原告:广德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太极大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23486331183Q。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市安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爱民路广建兰馨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6475426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被告广德市安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预交期内又未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