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门外。
法定代表人:蒋国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住所地盖州市青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何子荣,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鲁付春,辽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2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2432号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综上,上诉人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其所在地的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隆升
审 判 员 杨 健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玮齐
书 记 员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