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与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4民初393号
原告:***,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林,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林西镇东门外。
法定代表人:蒋国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海波,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聪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