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一串红花圃

蚌埠市龙子湖区一串红花圃与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民初4804号
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一串红花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NXHKB5Y。
经营者:张玉杰,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盛世新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65092136。
法定代表人:孙世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姚峰,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武毅,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一串红花圃与被告安徽清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峰、武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一串红花圃于2018年11月2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蚌埠市龙子湖区一串红花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一串红花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一串红花圃负担。
审 判 员  王 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