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保31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路路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岳西路西皖河路北皖岳新村3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0FE2N。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巢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岠嶂江船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61946D。
法定代表人:杨宗腊,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路路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巢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6月6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86000元。2019年6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案涉纠纷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巢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86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华菁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