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1962号之一
原告:海南鑫睿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120号诚方创世纪广场A1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伏波东路11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鑫睿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海南鑫睿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鑫睿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鑫睿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9.66元、保全费1424.83元,均由原告海南鑫睿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