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27财保27号
申请人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筠连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款35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筠连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款357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转移。 案件申请费2305元,由申请人四川天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顺军
书记员  罗靖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