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2844号
原告: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欢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黎杨。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园南二路*号。
负责人:康孟喜。
原告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7元,原告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