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1036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
被告:**,女,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身份证号。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
被告: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恒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灵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