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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624民初54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炮守营村汪家沟村民组120203。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胜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方已全部预交,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马麟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