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975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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