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975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祥兴,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金坤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