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民终21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一审被告:**宝,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3)鄂028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0元,减半收取83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