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975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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