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殷祖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8816872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绪密社区南王家岭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1279738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3)鲁1122民初67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在审理并驳回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后,通知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申请费,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最终承担责任为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由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莒县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赔偿款、违约金等,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莒县的事实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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