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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湖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1969号 原告:任某,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任某诉被告湖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