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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26民初89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第三人: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殷祖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