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何某,陈某某与程某某,湖北某某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644号之一原告:何某,女,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北某某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汉族,公司员工。原告何某、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程某某、湖北某某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何某、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陈某某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计2450.00元。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