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臣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04民初232号
原告:***,男,192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原告:***,女,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原告:夏贞娟,女,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夏贞荣,女,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夏贞明,女,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夏增辉,男,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深圳市洁臣世代清洁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深路125号三栋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883L。
法定代表人:宋今扭,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夏贞娟、夏贞荣、夏贞明、***、夏增辉与被告深圳市洁臣世代清洁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洁臣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皖15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皖15民终1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重新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贞娟、夏贞荣、夏贞明、***、夏增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贞娟、夏贞荣、夏贞明、***、夏增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贞娟、夏贞荣、夏贞明、***、夏增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0元,减半收取6760元,由原告***、***、夏贞娟、夏贞荣、夏贞明、***、夏增辉负担。
审 判 长  姚维连
人民陪审员  田泽龙
人民陪审员  余大富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金粲
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