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838号
原告:**彬,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生,现住芜湖县。
原告:**发,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现住芜湖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生,现住芜湖县。
原告:**军,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生,现住芜湖县。
原告:**玉,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现住芜湖县。
原告:**兰,女,汉族,1973年12月15日生,现住芜湖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德,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芜湖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住芜湖县湾址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商务楼01幢11--12室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MQL8J6J。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洁臣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芜湖县红杨镇芳山路与011县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883L。
法定代表人:宁今扭,总经理。
被告:杨芳武,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芜湖县。
原告**彬、**发、**、**军、**玉、**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杨芳武、洁臣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彬、**发、**、**军、**玉、**兰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杨芳武、洁臣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发、**、**军、**玉、**兰的撤诉请求。
审判员 陶正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