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臣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民终13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2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贞娟,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贞荣,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贞明,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贞柱,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夏增辉,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上述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正京,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洁臣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前称深圳市洁臣世代清洁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深路125号三栋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883L。
法定代表人:宋今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夏贞荣、夏贞明、夏贞娟、夏贞柱、夏增辉因与被上诉人洁臣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夏贞荣、夏贞明、夏贞娟、夏贞柱、夏增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秦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